危險犯,是相對於實害犯的犯罪類型。實害犯是已經現實上造成侵害的犯罪;危險犯則只有對刑法的保護客體惹起危險狀態。本文主要在討論,於實害出現之前,刑法防衛線向前推置的種類,創設獨立的危險構成要件的理由,危險犯的型態,對於抽象危險犯擴張可罰性的批評,刑法解釋學上限縮抽象危險犯可罰性的見解,刑事立法上節制抽象危險犯的措施。由於刑罰是最嚴厲的國家制裁手段,因此,原則上刑法所處罰者,是那些已經現實上造成侵害的不法行為。現代刑法的核心領域,依然是實害犯。不過,為了更周全的保護法益,立法者例外地也處罰一些尚未造成實害的行為,這些行為只是有可能造成實害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