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藝術類科教師之專長與成就認定與一般學科教師有極為顯著之差異。民國七十四年公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乃增列如下條款:『大學、獨立學院體育、藝術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刮及專科學校專業教師之升等,得以作品或成就証明代替學術著作送審』(第十四條第三項),並據以訂定「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升學審查要點 」。為落實施行此一審查制度,並為正逐步推行之各校自審制度提供諮議,本研究就世界主要國家之大學藝術類科升等審查制度進行調查研究。 本研究採取文獻資料分析為主要方法。在研究進行期間,逐漸發現到由研究題目的之敏感性及計劃執行者之領域限制,順利蒐集到的資料僅限於美、奧、法三個國家,且集中於音樂類料。日本方面雖亦蒐集到部分資料,唯不夠完整,僅將政府相關法令列於附錄二,以供參考。 由研究調查結果分析,本研究就大學藝術類科之功能,大學藝術類科教師之職責及大學藝術類科之升等審查原則有所討論,並建議(一)各校、所依其發展特色自行訂定人事審查章程及施行細則;(二)尊重專業,在各領域設專業領域評量委員會,提供教評會諮議;(三)專業領域同等成就認定不應限於升等審查,亦應適用於新聘教師,(四)檢討大學教師聘任制度;(五)研擬提前升等制度,以鼓勵特殊優異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