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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緩和論之研究
書刊名: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作者:柯菊柯菊
作者(外文):Ke, Chu
出版日期:1995
卷期:24:2
頁次:頁389-456
主題關鍵詞:公司股份緩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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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有所規定;原則上禁止公司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僅於列舉的四種例外情形允許公司持有之。然工商企業高度發展的國家,其資金自由化已成必然趨勢,外資湧入常造成支配國內企業之現象。為防衛企業遭外資支配,同時更為與外國公司一爭短長,再也不能視自己股份之取得為危險物,我國有關此類緩和之論調雖尚甚少,但以目前我國經濟發展之成就,預料不久企業界對公司自己持股禁止之緩和,將漸感迫切。從而,修法之際,有關取得數量、取得財源、取得手續、取得方法及取得股份之保有等項,亦為思考規制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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