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公布八十五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 後,引起審檢機關之司法人員之不滿,認為司法人員待遇調整未達一般公務人員之百分之五,而僅有百分之三點二,強烈反彈,甚至一狀控告人事行政局長瀆職。 事實上,司法官之待遇,因其特有人事制度使然,已是公務人員中之最高,且高出甚鉅;又本(八十五)年度法務部調查局人員之專業加給,比照司法官專業加給之百分之七十五支給,調幅相當大,為各類公務人員所無法比擬,此亦係引起司法官不滿重要原因之一;一為司法官,一為法上視同之司法警察,日前,法官與檢察官為羈押權掀起世紀大辯論,為社會大眾所矚目;但為社會大眾目光所不見的是警察人員,翻開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的身體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訂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有關司法機關是否含檢察機關,正為日前大法官會議之辯論焦點,非本文所探討之範圍;而警察機關正是我國憲法上之司法警察機關,法上逮捕拘禁之犯罪偵查權應為警察機關,但其待遇卻不能支領司法待遇,同時比不上在該機關組織條例中賦予「視同」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之調查局人員,有違公平的待遇制度。且依據一項具有權威性的雜誌調查結果,現階段民眾最關心的事務為「社會治安」,欲達成維護社會治安之使命,端賴警察人員以完成之,以滿足民眾治安之殷望,足見警察工作的重要性與專業性,但其所支之待遇就公平性理論分析,存在有許多不公平之處,深值探討。 本文謹先簡要略述待遇原則、決定因素,再就待遇相關之激勵及公平理論深入探討,然後就目前警察待遇狀況及問題所在,從公平性理論分析其原因,進而提出改善警察待遇之近、中、遠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