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使用制度分析法(Institution approach)探討農業法律的立法決策過
程,試圖建立一套可以解釋農業立法決策過程及推測農業法律修正方向的
理論,並以我國農業發展條例之制定與修正決策為實例,驗證理論之解釋
力及應用性。其理論建立的步驟,首先採用新制度經濟學(New
Institution Economics)的論點,將農業法律視為能影響農業資源分配的
諸多潛在制度之一,且其形成乃經由農業資源相關的行為者的選擇而決定
。而行為者進行立法決策時所根據的標準為各種制度下的成本,此一成本
包含改變資源物理性質的轉換成本(transform costs),及各制度所造成
的運作成本 (cost of running)。本文之作乃基於兩種信念,一為理論的
一致性,即相信事出必有因,甚至可歸結於同一原因(結構因素);二為
實際現象的變動性,實際世界是變動不拘的,不僅遊戲結果在變,遊戲規
則也在變,甚至造成遊戲規則變動的原因也在變,法律是一種遊戲規則,
因此它也在變。此兩點亦為本文的理論假說與傳統經濟學的最主要差異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