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詳目顯示

回上一頁
題名:消保法有關服務責任之規定在實務上之適用與評析
書刊名: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作者:陳聰富 引用關係
作者(外文):Chen, Tsung-fu
出版日期:2001
卷期:30:1
頁次:頁73-112
主題關鍵詞:服務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無過失責任嚴格責任肩難產事件醫療糾紛旅遊事件專門職業人員
原始連結:連回原系統網址new window
相關次數:
  • 被引用次數被引用次數:期刊(14) 博士論文(3) 專書(0) 專書論文(0)
  • 排除自我引用排除自我引用:14
  • 共同引用共同引用:0
  • 點閱點閱:38
     消費者保護法就商品與服務契約之責任,同採無過失主義。就商品責任而言,無過失責任之採取,符合世界各國法制保護消費者之趨勢。然而服務無過失責任之規定,則屬罕見之例。我國法院對於服務無過失責任之認定標準不夠明確,實際適用上可能無所不包,毫無限制。依據學說之見解,消費者保護法適用服務業之範圍,更為廣泛,是否妥當,似有斟酌之虞地。 本文比較英美法對於服務責任之見解,在英國法,服務提供者之責任,僅就商業上交易行為所生之服務契約,採取無過失擔保責任。就專門職業人員提供之服務,則僅負擔過失責任。美國法院不僅就專門職業人員提供之服務未課以無過失責任,即就商業上交易行為之服務契約,亦僅就商品與服務之混合契約,始課以無過失責任,至於純粹服務契約,服務提供者則僅負擔過失責任。換言之,英美法制對服務提供者之責任,明顯採取比商品責任較輕之責任制度。我國判決與學說,均未對服務責任採取類型上之區分,徵諸英美法例,似有未妥。 本文認為,基於現代服務業之營業方式、損失分攤之考量與消費者保護之趨勢,在商業上交易行為之服務契約,消費者保護法採取無過失責任,尚值贊同,英國法院之判決即採此項立場。至於專門職業人員之服務責任,英美兩國均未課以無過失責任。就醫療責任而言,在美國,不僅醫師及牙醫師不負擔無過失責任,即使藥劑師「販賣」處方藥,亦不負擔無過失責任。本文斟酌醫療服務之特性與我國醫療傷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醫療環境,認為醫師應僅就過失責任負責。至於病患面臨過失舉證之困難,則以舉證責任倒置之方式處理,使病患易於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top
:::
無相關著作
 
QR Code
QR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