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在探討無效產品之責任,所謂無效產品系指某一產品通常在保他人之法益或財產免於受到有害影響之功能,此一功能卻因產品所附著之瑕疵而無法達法,故不能阻止外來之影響而造成損害。就此種產品功能之案例乃屬於契約法與侵權行為法之交錯領域,蓋履行利益與完整性利益重疊一致,製造人究應負契約責任或侵權責任,我國學說及實務上就此問題較乏相關論述或判決,本文乃擇德國聯邦法法院判決以為評析對象,並說明學說上之爭議見解及建議方案(擔保責任與契約附帶保護第三人作用)。又在產品無過失責任特別立法相繼制訂後,在德國為產品責任法,在我國為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一(推定過失責任),就無效產品責任又應如何解釋適用,乃本文探討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