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小學生升讀中學,是根據校內試成績及公開學能試(性向測驗)表現,再依學生選校志願及隨機號碼派學位的。教育署採用三項男女分別處理的措施,被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為性別歧視,高等法院也裁定教署的措施不合法。有趣的是:(一)這訴訟是在男女兩個組別,各獲同等對待下出現的(即:男女兩組「獎牌」相同);(二)女生校內試成績遠高於男生,但在公開學能試,尤其是對首30%能力的學生,男生則表現較好。教署若全依校內成績派位對女生有利,若改用公開學能試,則對男生較為有利;(三)現行制度下,各受歡迎男女校的男女生比率,被強制定為大致相同,但被裁定不合法。頗多公眾人士相信現行辦法對女生不利,但只要教署採用個人公開試成績派位,各名校將被男生霸佔。雖然這種做法會導致學校大量操練公開試,不為教育界接納,但這方法卻可能符合性別歧視法例。諷刺的是改變評核方法後,可能對女生更為不利的措施,卻可能是完全合法的。本文展述訴訟中雙方的一些觀點,以及作者對裁判的部份理據,提出質疑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