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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憲法機關權限爭訟--德國與我國憲法愛國主義的誕生
書刊名:臺北大學法學論叢
作者:陳英鈐 引用關係
作者(外文):Chen, In-chin
出版日期:2001
卷期:49
頁次:頁1-59
主題關鍵詞:憲法愛國主義憲政二元主義憲法機關忠誠憲法機關整合憲法機關訴訟不可滲透理論德國憲法法院大法官會議憲政民主化權限衝突憲法守護神當事人能力權利保護必要審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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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與我國的憲政發展殊途同歸,聯邦憲法法院與大法官會議都堪稱為憲法愛國主義的培育者、憲政民主的守護神。德國將政治衝突轉換成法律訴訟的傳統由來已久。憲政二元主義時代,君主與階級會議對憲法契約的解釋有疑義時,可以提請國事法院裁決,惟成效不彰。威瑪共和所有國家權力來自國民,遂以為聯邦憲法機關權限衝突毋需國是法院介入。基本法之父痛定思痛,從史密特與凱爾生的辯論汲取教訓,賦予聯邦憲法法院廣泛審判權,包括聯邦憲法機關權限爭訟之判決(基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憲法法院建立之初,尚有憲法諮詢意見表達權限,因與司法本質不符,旋即廢止。機關權限爭訟突破傳統「不可滲透理論」,將憲法機關閉的權力關係法律化與訴訟化,非單純憲法原則解釋而已,此保障權力分立與制衡秩序。基本法並不採全面性國會保留型態的權力一元主義(潘星二號飛彈部署案)。憲法機關對其權限之行使,擁有相當高之評價特權,非憲法法院所能審查(策略性解散國會案)。機關訴訟大多發生於政治秩序杌隉不安時,憲法法院依據憲法裁判政治紛爭,遂成為憲政穩定支柱,於是有學者稱德國為「卡爾斯魯爾共和國」。 我國憲法只規定大法官有權解釋憲法,機關權限疑義或爭議解釋則以法律為基礎。疑義解釋起初延續傳統,憲政民主化之前,威權統治得到法語言的承認。憲政民主化則受到大法官會議的庇護,在政治支配權民主化、政治結構分疏化、與政治權威基礎憲法化的過程,大法官會議都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由於欠缺協商文化,憲法機關間的衝突或有一發不可收拾之虞(釋字520)。立法院媒介各種社會利益與衝突,乃機關權限衝突的最大根源,不適合扮演衝突的仲裁者。而總統權威弱化,院際調解權又難以發揮,加重了大法官會議擔任機關權限衝突仲裁者的角色。然憲法本身設計不當,即使大法官將憲法(機關)忠誠提升為不成文憲法原則,仍難彌補憲法漏洞。儘管機關衝突(社會衝突)是憲政民主的常態,各政黨與憲法機關對權力遊戲規則欠缺共識,族群認同分裂又隱隱威脅憲法愛國主義的形成,鞏固憲政民主有待加強衝突解決機制。為強化大法官以司法審判解決政治衝突的功能,應廢除機關權限疑義解釋,以訴訟程序判決機關權限爭議。 大法官會議的解釋程序要件有日漸仿效訴訟程序趨勢,大部分的疑義解釋案件也都符合機關權限爭議解釋要件。將德國的憲法機關訴訟要件與我國歷來解釋做比較,有利於我國機關權限爭議解釋,往訴訟化方向改革。在聲請能力(當事人能力)方面,除了現有的最高憲法機關外,可仿效德國制度,賦予黨團以及委員會裡的黨團聲請能力,以捍衛其職權。此外,我國應徹底揚棄憲法疑義解釋,只針對機關的法律關係做審判,避免對法律草案表示意見,至於判決的效果可限於單純違憲確認,因大法官缺乏強制執行手段。聲請解釋權限應以機關權限有受侵害之可能者為限,過分擴張將造成機關相互干擾。賦予少數黨立法委員聲請權,具少數保護作用,但應嚴格審查有無權利保護必要,以避免利用司法機關做政治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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