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二國文化背景或許不同,惟流氓、幫派組織犯罪其發展成長過程則有其相似性。亦即大部份的集團犯罪,均是先由流氓演變至幫派,最後發展至組織犯罪;且經歷了暴力階段、寄生階段及共生階段。然而相較於日本鑑於以往法法規防制暴力團的失敗,乃成立「暴力團對策研究會」,汲取以往的經驗橋檢討新型態之法制,日後亦針對暴力團的變遷修正法律,以及回應國際會議的建議,而制定「組織性犯罪對策關連三法」。而我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乃是為了配合國內掃黑行動,以各主要國家相關立法例為本,倉促研擬完成之立法結果,全然欠缺下我國組織犯罪現象深入實際瞭解後所完成的立法例。因此,本文選擇臨近的日本作為比較法研究對象,針對中日兩國從事組織犯罪防制之法制面比較,最後並提出我國今後可參考改進加強之處代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