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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法律行為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之區別
書刊名: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作者:陳忠五 引用關係
作者(外文):Chen, Chung-wu
出版日期:1998
卷期:27:4
頁次:頁157-258
主題關鍵詞:法律行為無效絕對無效相對無效公共利益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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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為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之區別,有其必要性,但此項區別與法律行為之無 效是否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問題無關,而係與導致法律行為無效之法規範所欲保護利益之種 類與性質有關。當法律行為之無效是國家基於維護私法自治生活之基本秩序,以強制之手段 干預、介入私人間之法律行為而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維護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時,法 律行為之無效,應解為是絕對無效。當法律行為之無效是國家基於維護契約正義之理想,為 確保訂定法律行為當事人雙方處於對等之地位,締結內容上利益均衡之法律行為,以回復實 質的契約自由原則,因而否認法律行為之效力,其目的在保護個別的特定當事人之利益時, 法律行為之無效,應解為是相對無效。 基於此項區別標準,在絕對無效之情形,任何對該法律行為無效之宣告具有利害關係之人均 享有得否認或質疑該法律行為效力之權利,但不生無效之法律行為得因權利人之承認而確定 有效之問題,且該法律行為不生效力之事實不因時間經過而受影響。反之,在相對無效之情 形,唯有法規範目的所欲保護之特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始享有得否認或質疑該法律行為效力之 權利,該特定利害關係人得依其個人意思承認該法律行為使其確定有效,且該法律行為不生 效力之事實將因時間經過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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