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臺女性離婚權之之歷史性形構及變遷為中心,探討權利一法律改革一本土婦運之間的辯證關係。在清治末期的臺灣,並不存在有作為一種「權利」的離婚權。經歷了日本殖民統治下朝向近代西方法化的法律改革,在司法上運用「以法理之名援用日本法裁判離婚事由」與「以違反公序良俗之名否認舊慣」雙管齊下的方式,「法官造法」地創設出女性的離婚權。這樣的離婚法改革在賦予女性權利上具有積極性的意義,但同時也擴張了國家權力的管制範圍,從而產生了權利的兩難困境;憂慮父權的進一步宰制、卻無法放棄權利。 到了戰後臺灣,經由民法的施行而成文化了裁判離婚制度,而解嚴後蓬勃發展的婦運,更加速旦影響了法律改革,從而使得婦運與法律改革之間建立了聯繫,進一步鬆動並改造了既有的性別秩序。然而,從制度架構與司法實踐觀之,這樣的改革並非只是單向正面成為性別解放的助力,而且更加複雜曖昧地鞏固、強化並重構了既存的不平等性別關係,從而加深了兩難的困境。整合女性主義法學理論與行動並涉入法律改革,或者將是走出難局的一種可能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