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可以選擇成為營利性民辦學校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相當數量的民辦學校舉辦者對選擇走非營利性發展道路心存顧慮,原因在于新法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的權力監督和制約力度較大,而對其合法權益保護不足。促進民辦學校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需要保護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的合理權益。保護舉辦者的財產權要求省級政府明確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進行補償或獎勵的數額,并對學校"終止辦學"作出有利于舉辦者財產權益保護的細化界定。保護舉辦者的管理權要求維護董事會在民辦學校人事、財務等重大事務中的決策地位和舉辦者在董事會中的話語權和決策權。保護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要求賦予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學自主權、招生自主權和收費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