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三權分置是中國特色現代農地制度的核心,是我國農地權利制度改革的既定選擇,旨在實現農地規模化經營,破解農地融資困境,提高農業生產效率。農地三權分置政策向可運作的法律實現機制轉化,應當以堅持農地集體所有權為前提,以穩定農地既有法權關系為基礎,以農地權利財產化為指向。中央農地政策上的農戶承包權即為現行法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派生出土地經營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據權利行使的用益物權發生邏輯,土地經營權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行使其權利而設定的次級用益物權,承包權與經營權的法構造為"用益物權—次級用益物權"。在解釋論層面,囿于物權法定原則,土地經營權原本并非物權,但其設定一經登記,即獲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并受侵權責任法保護。在立法論層面,未來我國"民法典物權編"應當將土地經營權上升為法定的用益物權,進而實現土地經營權的法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