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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勞動法法源及其適用關係之研究
作者:呂榮海
作者(外文):LV,RONG-HAI
校院名稱:國立台灣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研究所
指導教授:王澤鑑
學位類別:博士
出版日期:1991
主題關鍵詞:勞動法法源適用關係研究位階關係有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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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勞工權利意識蓬勃,爭議時時發生。到底那些法律因素或法源形成勞方與資
方間之權利或義務,如能予以釐清, 有助于明確化勞資間之權利義務關系,降低糾纏
不清之爭議可能性。
勞動法的法源或形成因素,包括憲法、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指揮
權、勞動習慣、法理、勞動判例、學說等,其中有的是直接的法源,得直接作為裁判
之依據; 有的只是間接的或補充性的「法源」,不得直接作為裁判的依據,本論文對
此有詳細之討論。此外,在分類上,憲法、法令屬國家有意志之「制定法」,團體協
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指揮權則屬於以「當事人意思」為基礎之「自治的法源」
,其中,團體協約屬團體的自治法源,其他則為個別法的自治法源,又團體協約、勞
動契約為雙方意思之自治法源,工作規則、指揮權則為雇主單方意思之自治法源。自
治法源之發達代表當事人由國家(制定法)分權,在勞動法中特別發達。但在社會主
義國家,則一切勞動條件由國家法令決定,根本無由自治法法源發揮功能之餘地,其
由國家制定之法令,與工作規則差不多,由國家(雇主)單方決定,勞工權益較難保
障。
此外,勞動習慣、法理、判例、學說俱為補充性之法源。由於勞動系集體勞動、有規
律的勞動,易於形成勞動習慣,其是否具有拘束力,本文亦舉有實例加以探討。另,
在法律存有漏洞時,法理、判例、學說扮演補充漏洞之角色,如何操作,且不違反法
治原則,本文舉了豐富之實例加以探討。
以上各種豐富之勞動法源,并非各自孤立而是在適用關系上相互有關。基本上,為符
合法治之要求,各法源之間存有「位階關系」,上位階之法源效力優先於下位階法源
,例外地,為了勞工之利益,在立法政策上允許在有利於勞工之情形下,下位階法源
仍然有效,此即所謂「有利原則」存否之問題,對此,本論文亦有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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