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違憲審查制度」之建立與運作,乃是近代立憲國家落實憲法優位原則的重要機制之一。惟為避免僭越立法機關之權限,司法機關於審查法律之違憲性時,容應尊重立法機關之立法權限。於此情形下,乃有所謂「立法裁量」或「立法形成自由」概念之提出,其無非表示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擁有寬廣之形成空間與裁奪餘地,而為司法權所應加以尊重者。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文及理由書中,經常可見「立法裁量」或「立法形成自由」概念之使用,並作為認定系爭法律合憲之基礎,可為例證。然則,「立法裁量」一詞,既非實定法上之用語,亦非嚴謹之法律概念,若不對其外延與內涵有所界定,極有可能成為立法者持以脫免司法審查之擋箭牌,或是釋憲機關藉以放棄司法審查權之拖詞,進而影響釋憲機關(大法官)之司法審查功能,故「立法裁量」在憲法上之基礎、依據與界限,容有深究之必要。由於「立法裁量」一詞頗為抽象、籠統,本文對於「立法裁量」理論之研究,並非採取「概念解析」之理論演繹方法,而是先從觀察釋憲實務經驗著手,嘗試歸納整理實務之問題爭點與法律見解,用作理論探索之基礎。又「立法裁量」理論部分源自德國釋憲實務,故本文先分析介述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裁判與學說,再整理分析司法院大法官歷來之相關解釋,並以之為基礎,分別從立法裁量之「憲法基礎」、「憲法依據」與「憲法界限」三方面,依次作理論之探析,最後則提出本文之研究所得,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