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之股東責任是用來處理股東與公司債權人間法律關係之制度,目前公司法是以股東有限責任為原則。對於有美責任之論述多僅止於公司債權人之保護與鼓勵大眾投資之二極思考,忽略了對於有美責任於不同公司類型(如公開公司、閉鎖性公司或關係企業)與不同債務發生原因(契約或侵權)所扮演之功能進行分析。在欠缺掌握一定之基準點分析公司法上股東有限責任的情況下,公平正義往往成為最主要的考量。然而所謂公平正義往往是不確定、模糊的,對於規範商業組織的根本大法-公司法,我們期待有更精確的分析與檢討。本文嘗試以法律經濟分析的夷度對於上述課題及我國公司法中之股東責任制度進行一系列的分析。希望能以經濟學中成本效益的考量對於有限責任制度作一回顧與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