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詳目顯示

回上一頁
題名:不合營業常規交易之判定標準與類型
書刊名:政大法學評論
作者:王志誠 引用關係王文宇 引用關係
出版日期:2001
卷期:66
頁次:頁163-207+252-259
主題關鍵詞:不合營業常規營業常規利益輸送關係企業關係人直接交易間接交易不利益經營經營判斷法則注意義務忠實義務善管義務
原始連結:連回原系統網址new window
相關次數:
  • 被引用次數被引用次數:期刊(15) 博士論文(5) 專書(1) 專書論文(1)
  • 排除自我引用排除自我引用:12
  • 共同引用共同引用:0
  • 點閱點閱:186
     按所謂不合營業常規交易,雖為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所得稅法上之法定用語,但因屬於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故其法律規範之意涵,仍待藉由法律解釋之方法,以補充其法律價值。惟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價值補充,似仍應有其極限性,特別是諸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乃以不合營業常規之概念,作為一項犯罪之構成要件,故其透過價值補充之解釋結果,仍應在人民預見可能性之範圍內,否則即有違背罪刑法定主義之可能。至於如涉及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之判定時,理論上允宜有較廣之價值補充空間。當然藉由司法個案及學說探討之資料累積,雖可填補不合營業常規之規範價值,但如能同時借重類型化之方法,分析各種行為類型之異同點,亦某程度有其實益。故本文乃針對不勤產交易、未上市或未上櫃股票交易、進銷貨交易、財務支援 (資金融通或信用補強) 等數種類型,分別檢討分析其特點,試圖構建不合營業常規之基本類型。此外,在判定是否構成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上所稱之不合營業常規時,似亦可分別從程序面及實質面等二個角度來觀察,特別是公司對其關係企業、關係人或其他人提供資金融通或信用補強等行為時,如其交易不符公司之正當決策程序,似可形式上判定其不合營業常規,而轉由控制公司或公司內部人負責舉證責任,以證明其交易實質上是否符合營業常規。至於如其交易符合公司之正當決策程序,亦不能逕予判定符合營業常規,而仍應進一步為實質認定。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top
:::
無相關著作
 
無相關點閱
 
QR Code
QR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