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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人類幹細胞研究的法議題
書刊名:政大法學評論
作者:陳英鈐 引用關係
作者(外文):Chen, In-chin
出版日期:2001
卷期:67
頁次:頁1-58
主題關鍵詞:幹細胞幹細胞研究豐富潛能幹細胞胚胎幹細胞胚胎生殖細胞體細胞核移轉再生性複製治療性複製研究自由人性尊嚴胚胎的法地位人工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哈伯馬斯魯曼Stem cellStem cell researchPluripotent stem cellES cellsEG cellsSCNTReproductive cloningTherapeutic cloningJ. HabermasN. Luhma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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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幹細胞研究屬於憲法保障的研究自由,但由於研究自由語意的開放性,對幹細胞研究自由的解釋必須關連引生物醫學的發展。研究自由與胚胎保護的衝突則可以依循基本權利衝突或法益衝突的方法解決。 決。魯曼(Luhmann)認為人性尊嚴只不過是法律系統運作時,開展其法與下法(Recht/Unrecht)二元符碼的矛盾與去矛盾化之方法,藉以停止進一步反省與論證。本文則認為,雖然在棘手的個案中,無法直接由人性尊嚴得到答案,但人性尊嚴可以做為法學論證的基本共同價值,其具體內容應經由不斷的社會溝通來落實。 近來幹細胞研究的突破性進展,一方面為人類疾病的治療帶來新的曙光,另一方面也引發胚胎保護的法與倫理爭議。英國法律並不將胚胎視為人,因而允許將體外授精剩餘的胚胎拿來作幹細胞研究,甚至允許治療性的複製,近來法院甚至認為,英國法律並不禁止複製胚眙。德國對胚胎採取高密度的保護,但豐富潛能幹細胞並非胚胎,能否進口豐富潛能幹細胞進行研究引發巨大爭議。在美國,私人出資的胚胎研究並不為聯邦法律所禁止。布希政府的新政策僅允許利用聯邦經費資助既有的六十餘幹細胞線研究。 我國目前的「人工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僅為職權命令,並不足以管制幹細胞的研究。「人工生殖法草案」的內容也不足以因應幹細胞研究的發展。本文認為,在憲法解釋上,應該如同「優生保健法」,不必對胚胎採取絕對的保護。立法上,應該容許利用體外授精剩餘的胚胎拿來作胚胎幹細胞研究,但政府編列的預算不應該用來挹注單純以研究為目的製造胚胎。「再生性複製」雖為研究自由的構成要件所及,在高度的不確定科技風險之下,仍可立法加以禁止。至於「治療性複製」,若是有事實土的必要應可容許,但必須建立多元組成的委員會嚴加審查。從墮胎後的胚胎之生殖組織中,取出原始生殖細胞做幹細胞研究,應為法之所許,但立法上應仿照英國的管制,做進一步規定。成人幹細胞研究倫理爭議性較低,應該鼓勵,但以目前的生物醫學進展來看,其用途受到較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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