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生殖科技顛覆了人類胚胎須於母體內發生之鐵則,而體外胚胎所引發之憲法議題,正提供吾人對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意涵作深刻省思之契機。 針對人類體外胚胎之憲法保障,素有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二說。本文認為生命權保障說終究不可採;至於人性尊嚴保障說,倘吾人能不侷限於個人主體性之人性尊嚴思考,辨明人性尊嚴除了憲法第 8 至 22 條宣示以個人為權利主體性之理解外,尚另有基於尊重人類異於其他物種之另一面向理解-「人類尊嚴」,即可透過憲法第 23 條「公共利益」之比例原則審查,妥善解決體外胚胎與他人基本權(譬如,學術研究自由權)間之衝突。果爾,此「人類尊嚴」面向之人性尊嚴,即不失其為妥善保護體外胚胎之憲法機制。 「人類尊嚴」之法學思維,其實早已存在於法哲學理論與憲法詮釋實務中,只是與個人主體性之人性尊嚴常同步地受到尊重,故多隱而未顯,未被特別強調而已。然而,將人性尊嚴區分為此二面向之理解,具有法學論理上之實益,特別是在權利主體性不明確之情形下(譬如,體外胚胎、離體培養之各式人體器官組織之衍生物等),藉由此重疊二面向之保障機制,應更可穩健地周全生物科技時代下人性尊嚴之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