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制大改革是日本當前經濟體制改造工程的巨型規劃,公司債制度亦是其重要的項次之一;或謂證券市場機制的重新塑造,其是90年代日本金融制度全盤改造工程計劃的先頭部隊,而本文係以1993年日本商法之新修正為契機,考察公司債制度之於債券市場之影響。 在方法論上,本文依法社會學的觀點,著重債券市場資料的分析,從各年代的統計數字,整理出日本企業發行公司債之原貌,進而釐清原有公司債制度的問題癥結所在-就扭曲變形的市場現狀,重新檢討銀行市場與證券市場對企業金融的應有機制。二者,再從金融法制工程的改革意向,研議其建構債券市場的因然面與新公司債制度的應然面:(一)整合公司債法的體系,(二)調整起債規制與市場乖離之現象,(三)有效規劃公司債債權的管理,(四)健全私募公司債的制度,以落實債券市場自由化與革新公司債制度的基本訴求,並持續追縱觀察日本新公司債制度的實施成效,及其後續問題。針對債券市場自由化與法制的對應,尤其是檢視新公司債制度的設計,是否如當初所期待的預期?涉及公司債信評等制度是否健全。惟若其制度設計上的不周或偏差,例如判斷發行公司債企業的違約風險資訊,無法充分真實揭露於證券市場者,從保護公司債債權人權益的觀點而言,乃至於違約後的處理,恐是日後公司債制度所必須面臨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