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2000年,各級地方政府債務餘額高達2,579億元,中央政府乃逐年增加統籌款與補助款以協助地方解決財源籌措的困難。但是,四年後的2004年,地方府債務餘額不減反增至5,092億元,增加將近一倍。2005年,地方政府負債又比2004年增加957億元,而為6,049億元,比2000年之2,579億元增加134.55%。所謂改善地方財政措施完全失敗! 失敗的原因很多。在「中央控制-地方依賴」體制下,地方政府缺乏財政自主權,在執行支出計畫時,則無畏於司法制裁,大膽收取支出回扣,或進行政商勾結,蠶食地方預算大餅。其次,財政紀律鬆弛,支出漫無章法,以致債臺高築;再者,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的中央統籌分配辦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各縣(市)補助辦法有很大的瑕疵,以至於斬不斷「中央控制-地方依賴」的情結,地方若有困難,一味推給中央,繼續其「憚收-濫支」的預算編審行為模式。此外,在改革惡化的趨勢。為此,我們建議利用Tiebout競爭原則,激勵財努力程度;其次,對地方政府預算行為,賦予審計單法司法檢察權,以遏制不法的預算籌編與執行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