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寫作之目的,在於藉由對於歐盟及德國電信法制有關無線電頻率管制規範之研究,提出我國未來通訊傳播法制有關無線電頻率管制規範修正之方向及建議。經本研究發現,德國2004年電信法積極落實歐盟電子通訊網路及服務指令之要求,採取以競爭為導向的管制架構,並以促進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效率。我國現行電信法制對於無線電頻率之管制規範,以電信法第48條為規範核心,並於電波監理及各業務的管理規則中加以規範,於體系上過於紊亂,且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因此建議應將重要共通事項移至電信法加以規範。此外,應可參考歐盟及德國採取以競爭為導向的管制架構,將業務執照與頻率使用執照分離發放,並以競標制作為商業用電信頻率的指配原則,且建立無線電頻率交易制度,惟應以維護市場有效競爭為主要目標。最後本文並針對NCC於2007年12月所提出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之規定,提出若干建議以供參考,期能使規範更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