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在經濟功能上主要在於淘汰效率較差之經營者,金融市場體制愈先進之國家其併購之活動愈盛行,然由於企業併購之活動影響到股東對於股價之判斷與交易之公平、公正與公開性,因此在併購程序中屢有涉及內線交易或炒作股票價格之情事發生,惟企業併購原為企業經營活動重要之環節,更是產業提升之重要原動力之一,併購案件是否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關於內線交易及操縱市場價格禁止之規定,宜有明確之界線,政府與司法機關理應提供經營者明確遵循之標準,俾使企業有所遵行並維護政府與市場之公信力,實務上因非合意併購被認為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關於內線交易及操縱市場價格禁止之規定而移送司法檢調之案件甚多,尤其是未經申報公告及依合法進行之併購程序,其買進被併購公司股份,其是否當然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關於內線交易及操縱市場價格禁止之規定,行政機關有以違反內線交易及操縱市場價格禁止之規定移送者亦有不移送之案例,司法實務之見解亦存有歧異,因此本文擬比較分析現行實務案例之見解,從行為主體與主、客觀犯罪構成要件進一步探討,並援引美國司法實務案例之見解體提出說明,最後並以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證券交易法修正案為例,就所提有關安全港條款之立法草案,回顧我國現行行政與司法機關之實務規定與見解,提出可供參考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