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前曾於1983年根據金文資料年代和國別的不同,稱謂中的生稱和諡號的區別,論證西周春秋時代的諸侯爵稱問題,認為當時大多數諸侯並非爵無定稱,而是有一定的規律可尋。本文對照此後二十多年發現的金文新資料,對前文的看法進行重新檢討。(一)山西曲沃晉侯墓地的發掘,河南平頂山應國墓地的發掘,所出大量具銘銅器進一步說明,西周時期的同姓封國都是侯爵。(二)器銘生稱為公者,有甘肅禮縣秦國墓地的「秦公」所作器,陝西韓城梁帶村墓地的「芮公」所作器。山東高青陳莊村墓地出土器銘中的「齊公」,出土地不明尊、卣等器銘中的「魯公」,均為諡號。作為王之卿士的虢國墓地,所出大量銅器的銘文,或稱「虢仲」、或稱「虢季」,尚未發現稱公者。(三)器銘生稱為伯者,大體上仍屬文獻記載較少的一些小國,有河南平頂山應國墓地出土的〈柞伯簋〉及國家博物館藏〈柞伯鼎〉,山西絳縣横北村西周墓地出土的「倗伯」之器。總的說來,仍持作者前文的基本看法。但是,考慮到各個諸侯的勢力強弱並不是一成不變的,特別是西周晚期至春秋時期的變化很大。目前所知大規模發掘的諸侯國墓地,已經發現不少反映禮制差別的資料。因而認為,不能僅據金文資料進行諸侯爵稱問題的研討,尚需結合典型墓地發掘情況作更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