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一般存在于死刑案件中,有兩種典型模式:罪名存疑時的留有余地以及量刑證據存疑時的留有余地。但是,在定罪證據不足時改判死緩而非無罪釋放則屬于留有余地裁判方式的異化,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應該加以徹底否定。為解決這一異化問題,應當借鑒雙層次犯罪論體系,將構成要件區分為罪體和罪責兩個部分,在罪體部分有疑問時必須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只有在罪責部分有疑問時才可以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同時,應為死刑案件設置完全獨立的量刑程序,并區分為加重情節的量刑審理程序和量刑情節綜合評價的量刑審理程序,嚴格區分定罪疑點和量刑疑點的不同解決方案,以防止用從輕量刑的方式來解決定罪證據不足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