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詳目顯示

回上一頁
題名:論偵查作為--以警察偵查法制化為中心
作者:傅美惠
作者(外文):Fu Mei
校院名稱:國立中正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所
指導教授:柯耀程
學位類別:博士
出版日期:2006
主題關鍵詞:偵查
原始連結:連回原系統網址new window
相關次數:
  • 被引用次數被引用次數:期刊(3) 博士論文(2) 專書(0) 專書論文(0)
  • 排除自我引用排除自我引用:3
  • 共同引用共同引用:0
  • 點閱點閱:32
俗諺云:「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刑事偵查工作如同「買菜」,控訴工作好比「煮菜」,審判工作宛如「品菜」。菜煮得怎樣,味道如何,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買的是什麼菜。換言之,菜的品質決定整道菜的好壞,同理,警察偵查作為品質的良窳是整個刑事偵查,甚至整體刑事訴訟的決定性因素。如此理解警察刑事偵查作為在刑事訴訟中的重要性,便不言而喻了。
現代刑事訴訟通常是由偵查、控(起)訴、審判和執行等活動所共同組成。而警察刑事偵查作為則是整體刑事訴訟的第一個階段,而警察又是扮演犯罪偵查的主要角色。我國刑事司法體系亦然,包括警察、檢察官、法院、監獄等四個不同機關,各有不同職責,警察所扮演的角色是犯罪的偵查者,檢察官是公訴的執行者,法院是中立的審判者,監獄則為受刑人的監禁與矯治者。警察處於整個司法體系的第一道關口,稍有不慎,極易對人權造成侵害。
我國刑事司法體系,包括警察、檢察官、法院、監獄等四個不同機關,理想上,各應本於專業,彼此協力合作,分別扮演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各自應有的角色,共同完成追訴犯罪的神聖任務,但實際上,長久以來,由於彼此角色混淆,權責不清,相互角力,互不信任,畸形發展的結果,形成「法官不法官、檢察官不檢察官、警察更不警察」的角色錯置現象,因制度設計及人為因素使然,導致法官、檢察官、警察三者均不甚清楚其應扮演的角色為何?即何者能為?何者當為?與何者應為?其中尤以警察為甚,警察的社會角色與法律定位更是模糊不清,加以「無所不能」、「無所不包」、「包山包海」的警察任務,更讓警察成為政府政策錯誤及治安維護不力的代罪羔羊,對犯罪抗制更倍感無力與無耐,彼此惡性循環,對治安維護恐只有雪上加霜。
長久以來,不論學理上或實務上,對審判或證據法上的原理原則,已有相當多的探討,但對起訴前的偵查作為適法性及正當性的問題,則顯得較不受重視,以致偵查法制遲遲未能合理、適正地透明化、客觀化。偵查作為係偵查機關所為的蒐集、保全與犯罪情形有關「人」與「物」證據的活動,其內容多樣、複雜且富流動性,而偵查作為無可避免地講求效率與合目的性,偵查作為往往為追求效率與迅速,對被告或第三人的權益造成侵害的可能性就愈高。因此,為擔保廣泛多樣且具變化的偵查作為能合法、適當地進行,實有必要確立一定的準則予以規範。
從而本論文嚐試從保障人權的觀點,希望藉由對我國整體司法警察「偵查作為」作一流程性觀察與總體檢,對處於法律灰色地帶的各種司法警察偵查作為,所可能引發的違法疑慮及種種爭議問題做一全面性探討,希望能夠在我國整體刑事訴訟程序中尋求一個清楚的定位,並在可能範圍內,嚐試提出建構警察偵查法制化的具體修正建議,開出「司法警察偵查作為的具體指導性方向」,以充實司法警察偵查作為的法律依據,讓警方將來「依法」辦案時,有「法」可循。
本論文題目,擬以「論偵查作為─以警察偵查法制化為中心」。希望藉由對我國整體警察偵查作為作一流程性觀察與總體檢,對處於法律灰色地帶的各種偵查作為做一全面性探討,以檢討、架構我國警察偵查作為法制。本論文擬藉由人權理念來進行警察偵查作為的重建,其意義不只是提供一個正當合理的偵查作為法制,也是對於每一個代表國家公權力的司法警察,在為犯罪偵查活動時的具體行為規範。
由於本論文所要探討的警察偵查作為範圍非常廣泛,為使研究議題不致因偵查作為的種類繁多而失焦,本論文將所要處理的問題,經過比較嚴格的篩選規劃,因此,為使問題的焦點較集中,本論文較關注的是特殊型態的偵查作為(例如:監聽、誘捕偵查、臥底偵查、控制下交付等)及偵查實務上經常面臨且較具爭議性的偵查作為(例如:犯罪現場處置與封鎖、勘驗、拘捕、偵訊、指認等)。本論文初步研究架構,前四章為警察偵查作為「總論」,其中第五章及第六章為警察偵查作為「各論」,茲將本論文研究架構,分述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在於說明本論文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以及研究方法與研究架構。
第二章為偵查作為概論,主要介述偵查作為的概論,包括偵查作為意涵及對象、目的及性質、類型及地位、弁遄B特性、主體等,以探求偵查作為的基本概念,及偵查作為於整體刑事訴訟程序中應有的法律地位與弁遄F另欲討論警察偵查作為,很難迴避檢警關係,本章第六節「偵查作為主體」主要探討偵查作為與檢警關係的相關議題。
第三章為偵查作為的發展及基本原則,主要探討偵查作為的源起、定位、構造、基本原則、及監督制衡,以探求偵查作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應有的法律定位及其精緻化發展的歷程,進而推導出偵查作為的指導性原則與界限(偵查比例原則、犯罪嫌疑原則、偵查法定原則、偵查不公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強制取證最後手段性原則等),本章最後一節(第五節)探討偵查作為的監督制衡,主要探討偵查作為的合憲性控制,嚐試建構「偵查作為的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並提出「偵查保留」的概念,且進一步分析法官令狀、檢察官、及刑責追究監督制衡偵查作為的基本思維。
第四章為偵查作為實然與應然性思維,本章延續前章的法理基礎,主要探討美國、日本、德國及我國偵查作為的實然面與應然面,首先將美國、日本、德國偵查作為法制現況做摘要說明,以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次為依序介紹我國警察偵查作為現況與缺失檢討、我國警察偵查作為法制化趨向、徘徊於人權與治安間的偵查作為等,本章最後一節(第六節)探討我國偵查作為與犯罪抗制的關係,期望對我國整體警察偵查作為作一流程性觀察與總體檢,以探究其法制上的缺失。
第五章為一般偵查作為的具體運作及評析,本章之前為偵查作為「總論」,本章及第六章為偵查作為「各論」,本章主要探討犯罪現場處置、勘驗、拘捕及偵訊等四大「一般」偵查作為的具體運作及評析。本章第一節主要探討犯罪現場處置概說、犯罪現場處置的基本處理原則、犯罪現場封鎖的評析(犯罪現場封鎖的法律依據、必要性與正當性、立法缺失與建議)等;本章第二節主要探討勘驗概說、相關類似概念、意義、目的、屬性、法律性質、主體、對象、類型、作用、範圍、我國勘驗的實務運作剖析、問題點等;本章第三節主要探討拘捕概說、意涵、性質、類型、問題點等;本章第四節主要探討偵訊概說、意義、偵訊與偵查構造、目的、性質及法律效果、我國偵訊實務的現況檢討等。
第六章為特殊偵查作為的具體運作及評析,本章主要探討監聽、誘捕、控制下交付、指認等四大「特殊」偵查作為的具體運作及評析。本章第一節主要探討監聽概說、意涵及法律性質、實施的對象、實施的基本原則與界限、違法監聽的證據價值、我國監聽實務的現況檢討等;本章第二節主要探討誘捕概說、美國誘捕偵查法制化概述、美國誘捕偵查的評析、美國誘捕偵查的正當程序、我國誘捕偵查的實務解析與評析等;本章第三節主要探討控制下交付概說、意涵、內容及實施方式、性質及主要目的、形態、必要性、立法缺失與建議等;本章第四節主要探討指認概說、定義及種類、指認與正當法律程序、美國指認法制概述、我國指認運作的現況分析、及指認證據的性質與證據能力等。
第七章為違法取證的證據能力,本章第一節主要探討證據的基本概念,包括證據資格與證據評價的區別,證據取得、證據調查與證據審查的關係,證據能力與證據證明力的區別等;本章第二節主要探討證據排除的理論基礎(憲法權利說、司法廉潔說、嚇阻效果說);本章第三節主要探討證據排除的機制(扼要介述美國、日本、德國及我國的證據排除法則與運作情形);本章第四節主要探討違法證據取得的證據能力。
第八章為結論,本章綜合各章的結論及重要觀點,以及探討各種不同的警察偵查作為應如何設計,儘可能提出建構警察偵查法制化具體的修正建議。多年來立法者未曾將眼光放眼在警察偵查作為這片法律灰色地帶,本論文嚐試審慎檢視我國整體警察偵查作為,作一流程性觀察後,尋求警察偵查作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應有的法律定位,建議檢討修正「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法令,以建構「警察偵查法制化」為中心,開出警察偵查作為的具體指導性方向,以充實警察偵查作為的法律依據,讓警方將來「依法」辦案時,有「法」可循,作為本論文的總結。本論文嚐試提出對建構「警察偵查法制化」粗淺的建議及指導性方向,希望藉以拋拋磚引玉,只是提供尋找問題的線索,而非答案的本身。
none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top
:::
無相關著作
 
無相關點閱
 
QR Code
QR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