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刑事證據立法日益豐富,初步形成了證據制度體系。但是,從"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和非法證據排除這兩個重要證據規則的適用情況看,刑事證據立法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有法律適用或者制度執行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證據制度體系沒有實現優化配置。實現證據制度體系的優化,并非否定我國當前的證據制度體系,而是在現有制度的基礎上,遵循證據適用規律,在立法論層面上優化證據規則設置,消除妨礙證據制度優化適用的不合理因素,從而實現證據制度體系的優化運作,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要實現證據制度體系的優化,立法應在通常意義上界定證據規則,某些關鍵性的證據規則不應缺失,重要的訴訟行為應盡早進行,給予前置式的證據規則以優位,這也更為契合審判中心主義與證據裁判主義的價值內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