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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南宋縣衙的「獄訟」
作者:劉馨珺
作者(外文):Liu,Hsin Chun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系所名稱:歷史學研究所
指導教授:王德毅
學位類別:博士
出版日期:2002
主題關鍵詞:南宋獄訟縣衙受詞推鞫聽訟重祿法越訴Southern Songcriminal and civil proceduredistrict Yamen(government office compound)To accept a complaintTo interrigateTo hear a caseLaw against corruptionTo file a complaint bypassing the official with regular juris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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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的緒論是從地方人事行政、縣令的職責與官僚體制、法律的內容與性質、法律與文化等問題中,揭開對南宋縣衙「獄訟」研究的旨趣;結論認為南宋士大夫努力於地方「獄訟」制度與基層社會秩序的諧調,可以說是宋人實踐「理」學的重大成就。正文分作六章,第一章略論南宋地方司法行政制度以為背景基礎;第六章綜論縣衙獄訟與南宋的社會文化;第二章至第五章則探論縣衙獄訟程序,以下綜合簡述各章的題旨:
第一章,縣衙在獄訟制度中的角色:首先概述宋代地方「縣、州、路」三級行政單位的獄訟官員之組織。再歸納南宋的「五推」、「越訴」、「脫判」等制度和獄訟現象,從而理解縣衙與其上級衙門的動態關係,以及縣衙官吏們的行政難題。就若干南宋縣令的經歷與事蹟,思索親民官的角色。不論是訟牒的處理,或是由訟轉獄的案件,其所衍生的監獄管理問題,都可見南宋縣官的獄訟事務之繁重,以及縣衙獄訟程序與南宋社會發展互動的重要性,當時的地方官僚在面對獄訟案件時,實在感受到「親民之官,作縣不易」的壓力。
第二章,受詞與追證:官司案件的成立與初步的偵辦。就官方的立場而言,法令規定縣衙主動偵查重大刑案,以及接受詞訟的時間必須考量以農立國的時序。就打官司者的立場而言,為了符合訴訟案件成立的要件,就必須了解官府的相關規定。當案件成立之後,官府就得進行偵查活動,而南宋理學影響縣令們的行政原則,不論處理刑案或訴訟案都有朝向理性化發展的趨勢,官府經常向民眾榜示「詞訴次第,追會供證」的用意,卻也產生南宋末年爭訟告罪的社會風氣,甚至迄明清以下仍不見稍減。本章既陳述地方衙門的受詞與追證之制度,又觀察制度演變過程中,逐漸形成的特殊的法文化。
第三章,繫獄與推鞫:官司案件的深入追查與合法的刑訊。從南宋縣衙繫囚的分類中,得證傳統中國牢獄的功能,並非以剝奪犯罪者為主要目的,乃是執行合法刑訊的場所。所謂推鞫就是指刑訊,縣衙依照法令完成繫獄的手續,如此刑訊的結款才能有效成立。至於合法的刑訊是指視不同的犯罪情節者施予不同的禁繫刑具,逼問口供的杖刑亦需合於法條的規定,官吏們不能濫刑或杖刑過度。有些南宋縣令雖然力求改善牢獄的管理,但是一般人對縣獄仍充滿著恐怖感。而南宋官箴提醒官員設想「一夫在囚,破家滅身」的處境,縣獄的管理與維持秩序亦是縣令日常政務的重要項目之一。
第四章,聽訟與定罪:縣衙案件的審問過程與官員治訟的態度。稱「獄」案者,是指徒罪以上的案件。縣衙雖然只能對獄案做初步的推鞫,但縣衙案牘往往是各級衙門定罪的基本根據,所以縣款送呈上級州衙之前,必須經過縣衙內諸位官員的「錄問」,即使杖罪以下的投詞訴訟案件,乃至於無罪的小糾紛,官府也要經過「引問」、「面審」、「勸諭」等審理的步驟。縣令在審問過程中,一方面儘量做到「聽訟,吾猶人也」的理想,另一面也要考慮因時制宜的法令與人情。由此推想南宋地方官僚面對獄訟案牘時,內心所浮現的「情理法」之構圖,以及地方官處理「健訟之徒」的方法。有道是「原情定罪,援法據理」,而不是將上衙門求諸公斷的投詞者都看成待罪之人。因此,即使遇到難以管理約束的健訟之徒,他們若只是依法理打官司的百姓,縣令亦沒有理由拒絕聽訟,更不能冒然定罪處刑。
第五章,判決與科刑:結案與執行判決結果。凡經縣衙處理的刑獄案,朝廷規定應該保留重要案款與判決文書,南宋高宗制定新法,發給進行戶婚差役官司者一份判決結案的「斷由」,以此做為繼續上訴的證明文件。官員不論在書寫刑獄或戶婚案的判決文,都要遵守判決文具「情與法」的形式要件,即任何一位地方官在擬判時,必須詳究案情與嫻熟相關法令。而縣衙的職權以結絕「戶婚差役」案為多,本章量化《清明集》中二百件「戶婚差役」案牘,計算各項引用法條的情形後,析論南宋判決文中所謂「法意」與法條的關係,以及這類判決中常見的「出幼」之內涵,並嘗試解釋執法官員眼中興訟「婦女」的行為能力。又檢討縣衙執決杖、笞刑罰之外,如何「監還」具有爭議性財物的方法。考證縣衙所掌握「聽讀」、「示眾」、「刺環」、「押出縣界」與「永鎖」等五項附加刑權責與內容。從個別案件的結絕中,綜觀縣衙判決時遭遇如「請託」、「把持」、「豪橫」等阻力。官府依法「照條給斷,鏤榜遍行」,則又考驗著縣官的行政能力。
第六章,縣衙的「獄訟」與官民的生活:分別歸納獄訟對官、吏、民的生活之影響。一論獄訟業務對縣官所造成的工作壓力中,談南宋法條規定縣令與丞、簿、尉等佐官如何完成適當的獄訟處理。從分析以及縣令推動一般行政業務命令時,其所必須面對監司的考課問題,還有南宋地方官編纂「官箴」與曉示訓俗榜文、「獄空」之美譽、治獄訟與果報說法等等,探究縣令工作壓力的來源。二論獄訟業務促成縣衙公吏的專職化中,談公吏因獄訟業務而職務的分工較為明確。高宗以後,如何支給縣衙若干公吏「重祿」,以及重祿吏人因公事乞取的法規。光宗朝以後,如何建置「縣衙推法司」,並從中瞭解如何立法阻止「罷役配吏」成為地方勢力的幹人。三論獄訟影響南宋庶民生活中,如何強化「保人制度」之發展,以保障安全的交易行為。而為了節省行政資源,民間宗族組織的「族長」如何參與縣衙的獄訟。最後,申論地方土豪如何在獄訟過程中發展其新興的勢力。當縣官處理獄訟業務時,必須時時謹記「爾俸爾祿,民膏民脂」的官箴,不能迴避任何庶民訴諸官府的難題與新興豪民的重大挑戰。
綜合六章所論,南宋縣衙處理獄訟業務時,不只是官府與打官司人之間的司法活動而已,就縣衙官吏而言,也必須考慮行政、監察等相關法令的制約。就民眾而言,如果懂得法律與衙門的行政流程,更能掌握爭取自身利益的機會。而南宋地方官僚雖然有相當大的行政壓力,但他們孜孜於討論獄訟的原則與態度,努力建立縣衙獄訟的合理性,值得大書特書。
本論文的研究目的,是希望透過制度史的建構,瞭解「人」的生活秩序。從南宋縣衙的「獄訟」制度研究中,可見打官程序是複雜而繁瑣的,而且審理獄訟又只是衙門眾多業務中的一項而已。在諸多事例中,可以看到身為南宋的縣官們於案牘累形之際,仍然堅持許多獄訟之「理」,努力改善地方衙門的行政,平息兩造的紛爭,致力於安定庶民的生活與秩序。即使在逐漸脫序的時代裡,許多縣官還是堅守職位,也不會放棄「據理」、「原情」治獄訟,這種士大夫「公心執法」的精神是可以肯定的。
一、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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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容彥逢,《擒文堂集》,四庫全書本。
葛勝仲,《丹陽集》,四庫全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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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襄,《端明集》,四庫全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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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 栩,《浣川集》,四庫全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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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元吉,《南澗甲乙稿》,四庫全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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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 願,《羅鄂州小集》,四庫全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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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人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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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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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dge, Bettine “Levirate Marriage and the Revival of widow Chastity in Yuan China, ”Asia Major,3 series, vol.8:2.
(三)工具書(包括美、日譯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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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百川編,《最新六法全書》,台北:三民書局,1985年。
鄧廣銘、程應鏐主編,《中國歷史大辭典》,(宋史卷),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84年。
龍潛庵編著,《宋元語言詞典》,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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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橋芳郎譯注《清明集》卷6、卷7「戶婚門」,《北海道大學法學部紀要》,102、103,1999-2000年。
梅原郁譯注,《清明集》(宋版),京都:同朋舍,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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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 E. McKnight and James T. C. Liu The Enlightened Judgment: Ch’ing-ming Chi.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Albany.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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