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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我國刑事偵查中羈押與人權保障之研究
作者:胡天瑞
作者(外文):HU,Tian-Jui
校院名稱:中國文化大學
系所名稱:國家發展與中國大陸研究所博士班
指導教授:葉明德
學位類別:博士
出版日期:2017
主題關鍵詞:人身自由權公益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理羈押公益條款法律保留比例原則The right of personal libertypublic welfare principlethe principle of legal certaintythe principle of due processdetentionpublic welfare termsthe law reservation,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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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強調所謂主權在民與民主主義之原則。同時,憲法也從第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範人民之基本權利義務,舉凡人身自由權(第八條)、居住遷徙自由權(第十條)、言論、講學、著作、出版自由權(第十一條)、秘密通訊自由權(第十二條)、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第十五條)、請願、訴願及訴訟權(第十六條)等均屬列舉之重要基本人權,尚有其他未列舉之概括基本人權(第二十二條)。其中尤以第八條之人身自由權為甚,更是屬於基本人權中之最基本權利,屬於憲法保留之層次,只有遵照憲法第八條之規定,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公共利益,始得以法律之規定,加以限制之。若未遵照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權之意旨,徒以法律之規定,縱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自亦不得加以禁止或限制之,乃為民主法治國所當然。然而,參考司法院釋字第六O三號解釋意旨,此等基本權利也並非屬絕對性之權利保障,於符合公益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理及比例原則之要求下,仍得以法律限制之。
羈押乃為確保被告始終到場所為對於人身自由限制之強制處分,另就犯罪追訴之角度而言,此種手段將嫌疑人羈押於看守所,斷絕其與外界之聯絡,亦能確保其參與偵查、審判及刑之執行。就社會大眾之利益而言,將重大案件之嫌疑人羈押於看守所,能滿足大眾報復之心理,且對於社會秩序之平復亦有相當大之助益。相對地,羈押制度,對被告拘束於特定處所,實施高強度、不間斷之監管,使被告失去絕對之人身自由,不論其目的為何,均已實質上剝奪被告之基本權利,因尚未經有罪判決確定,此種強制處分對於人身自由之侵害最深,與無罪推定有相當之衝突。
本文欲一併探究,期能在犯罪的有效追訴與被告基本人權中謀求平衡之道,羈押之被告其憲法上權利的保障是與一般人民相同。近代民主法治國家首重人民自由與權利能獲得充分、確實的保障,並藉由國家刑罰權的實施,以實現社會正義、維持社會秩序,以確保法秩序和平之維護。然追訴犯罪的過程中,偵查機關所採取之偵查作為,並非漫無限制、恣意而為,類似刑事制裁的強制處分,必須事先有法律之明文規定,並應由客觀中立之機關審查、監督,方不至於過分侵害人民的自由與基本權利。嚴重干預人民基本權利之強制處分除須符合法定程序之要求外,並應確保其訴訟上防禦之權利,俾實現現代法治國家追求公平、正義的理念。
最後,本文主要研究目的是藉由公法上的原理原則,如「公益條款」、「法律保留」、「比例」等原則,從人權角度探討,論述並檢討現行羈押制度之其他缺失,希望能對於現行羈押制度,獲得重新思考及改進之方向,以建構更妥適、完善且適合我國國情的羈押制度並確實充分保障基本人權。
Abstract Article II of our Constitution stipulates that: "the sovereignt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belongs to the whole body of citizens.” It stresses the principles of the so-called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and democracy. Meanwhile, the fundament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eople specified in article VIII to article 22 of the Constitution are enumerated important basic human rights, particularly article 8 of the right to personal liberty is more important, is the most basic right of the human rights, belongs to the level of Constitution reservation, and on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VIII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in line with the public welfare of the article 23 of the Constitution, then may limit to personal liberty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the accused is always to be present, detention is a mandatory punishment for personal freedom restriction of the accused.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such means of putting suspect in detention at the detention center to cut off the contact with the outside world shall ensure their participation in the investigation, trial and punishment of execution. To the point of advantages of the community, the detention shall satisfy the retaliation mind of the public and shall be helpful to recover the social order. Detention system of letting the accused be bound to a particular premises, implementing a high-intensity and continuous regulatory, and losing the absolute personal freedom, regardless of their purpose, have been ssentially deprived of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accused. Due to guilty verdict have not yet been determined, this mandatory sanctions is the most infringement of personal freedom and there is considerable conflict with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This text would explore together and anticipate to seek a balance way between the effective prosecution of crime and the basic human rights of the accused due to the protection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the detained accused is the same as the general people. The mandatory punishment of serious intervention in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people, not only should comply with the statutory procedures, but also should ensure the defense rights of the accused in its litigation proceedings, so that implement the concept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chased by the modern nations of ruling of law. Finally, 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text is by the principles of public laws, such as principles of "welfare articles", "law reservations" and "proportion", to probe from the point of personal freedom, to discuss and review other deficiencies of current detention system and to discuss remedies when in COOPETITION (competition and cooperation). We hope the current detention system could gain a direction of rethinking and improving, so that constructs a more appropriate and completely improved detention system which is suitable for our national conditions ensuring the full protection of basic human rights.
一、中文專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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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朝義亦指出,預防性羈押與犯罪偵查之訴求有所區隔,乃純屬犯罪防治方面之政策問題,直接將其規定於刑事訴訟法內似乎不甚合理。2002/10。參黃朝義,《刑事訴訟法–制度篇》,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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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文專書部分:(依作者名之英文字母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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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博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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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仰歸,2013/1。《國際人權法規下我國刑事訴訟制度革新之研究》,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
郭吉助,2013/1。《檢察官客觀性義務之研究》,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國家發展研究博士論文。
呂丁旺,2011。《檢察權論一以檢察權的司法屬性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陳振義,2011。《海峽兩岸檢察制度之比較研究一以人權保障為核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邱太三,2009。《臺灣政治民主化下刑事人權法制之立法變遷》,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論文。
陳俊宏,2009。《犯罪偵查程序中隱私權保障之研究一以警察機關為中心》,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論文。
江滴,2009。《未決羈押制度研究》,復旦大學博士論文。
鍾鳳玲,2008/7。《從檢察制度的歷史與比較論我國檢察官之定位與保障》,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博士論文。
王永茂,2004。《刑事訴訟法上檢察官職能之研究一以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為論述中心》,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論文。
彭國能,2000。《辯護人之法庭活動》,國立臺灣大學法研究所博士論文。

六、碩士論文:
王國棟,2004/6。《論偵查中羈押》,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施育傑,2007。《歐洲人權公約第五條—以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為借鏡,檢討我國羈押與人身自由拘束制度》,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胡菁華,2007/1。《我國基本人權保障之違憲審查理論與實踐》,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許揚成,2010/6。《偵查階段羈押要件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黃鏡芳,2008/2。《偵查中羈押決定之司法審查與救濟》,東吳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
張文遠,2010/8。《人身自由保障制度之研究–以歐洲人權公約第五條與我國之法制比較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碩士論文。
張世展,2010/7。《論審判中羈押》,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萱玲,2013/7。《偵查中羈押制度與實務之研究》,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陳俊成,2014/6。《羈押與人權保障之比較研究》,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陳俊男,2015/6。《預防性羈押之研究一尋找法與刑事政策平衡之點》,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陳鉅孟,2011/6。《以美國法檢視我國羈押法制之研究》,國防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廖郁怡,2013/1。《中國大陸偵查羈押制度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劉蕙菁,2011/1。《具保制度之研究》,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謝博戎,2015/6。《酒駕預防性羈押立法之研究》,國防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七、大法官會議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37號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20號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08號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77號解釋葉百修、許玉秀協同意見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70號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65號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54號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53號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39號解釋許玉秀協同意見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24號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10號解釋許玉秀、林子儀、許宗力協同意見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90號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53號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88號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23號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85、490、509等號解釋蘇俊雄協同意見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87號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77號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18號解釋大法官孫森焱協同意見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07號解釋大法官蘇俊雄不同意見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92號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84號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43號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00號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251號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233號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228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59號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84號解釋理由書。
八、網路資源
司法院:http://www.judicial.gov.tw。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http://npl.ly.gov.tw/do/www/homePage。
法務部:http://www.moj.gov.tw/mp001.html。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監察院:http://www.cy.gov.tw/。
國家圖書館全球資訊網:http://www.ncl.edu.tw。
國家圖書館全國碩博士論文資訊網:http://etds.ncl.edu.tw/theabs/index.jsp。
國家圖書館館藏目錄查詢系統:http://lib.ncl.edu.tw/urica.html。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asp。
法源法律網:http://www.lawbank.com.tw/index.php。
聯合國人權事務網站: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stander.htm。
中時電子報:http://news.chinatimes.com。
聯合新聞網:http://udn.com/news/mainpage.shtml。
英國成文法搜尋網站:http://www.statutelaw. gov. uk/。
歐洲人權法院網站:http: //www.echr.coe.int/echr/。
聯合國文件中心:http://www.un.org/en/documents/index.html 。



九、其他:
吳景欽,2010/6/12。〈從華岡之狼的例子談電子監控於刑事偵查上的運用〉,載自
http://4322.wwwts.au.edu.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71&Rcg=105884。
郭石城,2001/10/15。錯放手銬之狼婦團抗議,中時晚報。
張勳騰,賴仁中,薛球案縱「虎」歸山苗栗院檢互推?2003/3/15。自由時報。
參照中譯日本憲法第11條、第13條,總統府憲政改革專題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
司法院刑事廳蔡清遊廳長於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第一九四次會議(2003年7月29日下午2時30分起)中之發言,詳參該次會議紀錄,第9頁。
王令麟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羈字第二九二號等)。
劉泰英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羈字第三六五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七五三號等)。
顏清標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羈字第一一四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九十年度 抗字第一五七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偵聲字第一二二號、一五0號、九十年度訴字第一O二二號等)。
羅福助案(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羈字第二四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
年度抗字第九0號等)。
檢察官命羈押被告,如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百零一條法定羈押要件之參考資料,法務部公報第1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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