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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論行政法上之意思表示
書刊名:臺北大學法學論叢
作者:李建良 引用關係
作者(外文):Lee, Chien-liang
出版日期:2002
卷期:50
頁次:頁25-66
主題關鍵詞:行政法上意思表示行政法律關係類推適用公法與私法成立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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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法的領域中,民法的編制體系,係以權利(請求權)為中心而構成,並以「法律行為」作為貫穿其間的核心概念。而所謂「法律行為」者,係指以欲發生私法上效果所為意思表示的一種法律事實,其基礎要素厥為「意思表示」。故意思表示在民法領域中具有基石的地位。反觀行政法的發展,長期以來,或因囿於有意擺脫民法影響的偏狹觀念,或因法制未臻健全或闕漏不備,以致始終停留在學說所建構的行政行為態樣上(行攻行為論),特別是以「行政處分」作為理論架構的中心概念,故「意思表示」的概念及其問題,在行政法的領域一直受到忽略。「行政行為論」在行政法問題的處理上,固然易於操作,方便思考,惟其適用性則有所侷限。尤其隨著社會的發展與科技的進步,行政職能隨之擴張,行政任務龐雜而繁複,加以社會現象複雜多變,若要以向來行為形式來框套無窮的社會事實與行政活動,殆無可能。因此,如何跳脫行政態樣的思考模式,轉而以「行政法律關係」(Verwaltungsrechtsverhaltnis)作為行政法的理論架構,已成為當前行政法理論研究的主要潮流之一。於此前提下,意思表示似可成為橫貫行政法律關係的核心概念,從而其研究的必要性及重要性,自與過去不能同日而語。職此之故,本文嘗試參酌德國學說與實務見解,就行政法上意思表示的概念、解釋原則及其效力與撤銷等問題,依序論述,並闡明其體系架構,期供國內學術討論與實務運作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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