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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入出國管理法制之研究
書刊名: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
作者:柯雨瑞
作者(外文):Ko, Yui-ray
出版日期:2003
卷期:8
頁次:頁25-52
主題關鍵詞:入出國返鄉權驅逐出國難民庇護再入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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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從法律的觀點,探討本國人及外國人入出國管理的理論基礎,就本國人而論,本國人的返鄉權,原則上是受到保障,但亦有例外之情形,如法國三位醫生於2003年,在越南感染SARS疫情,法國政府遂禁止其返國接受治療。就本國人的出國權而論,對於出國權原則上是不設限制,但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要者,則可加以限制。就外國人而論,在入國方面,依國際習慣法,國家不負有必須允許外國人入國或居留之義務,再者,允許外國人入國之簽證行為,其本身即為一種政治行為,具有高權的統治色彩,亦是國家主權行使之行為,故國家對於外國人的入國與否,具有高度的自主權,此種其有統治行為色彩的簽證行為,不必然賦予外國人有任何法律救濟的機會。關於國家對於外國人,拒絕其入國的決定,假若未給予外國人有任何的申訴或救濟的法律途徑,這完全未違反任何國際法的規定,因為簽證的行為,是國家主權的表現,是一種政治行為,其不受司法的審查。在外國人的出國方面,國際習慣法上,對於外國人的出國較一般國民之出國,有較強烈的保障態度,此乃國家對於外國人只於其領域內具有「領土主權」(屬地管轄權) 而無「屬人最高權」(personal supremacy) 之故。在整個入出國管理法制中,外國人的權利保障,是較脆 弱的一環,尤其,就參政權而言,美國雖號稱為民主國家,其對於具有永久居留權之外國人,仍未給予參政權。相較之下,日本的永住者,則享有較多的參政權。而外國人人權最易受到忽視的,則當屬難民的權利保護。為了有效落實我國對國際人權法的信守與承諾,以及善盡國際社會之責任,本文建議我國應設計一套有效的法律機制,以促使我國善盡國際責任,為全球的自由、民主與基本人性尊嚴與價值,盡一份力量與責任,並強而有力地悍衛其有普世價值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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