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處分自由,所有人得在其所有物上堆疊多數權利,但如果沒有合理的規範,會出現不利於資源利用的反公有狀態,如果因此而減少堆疊,同樣無法達到物盡其用的理想,所以物權法立法者應提供必要的堆疊規則。我國民法物權編在處分自由的大前提下,散見若干禁止規則、同意規則及不妨害規則等,是否僅為特別規定,或可擴張為一般原則,不無疑義。最基本的次序規則也只見於抵押權,不在通則規定,也有相同的疑慮。近年修法已擬增訂若干堆疊規定,但仍未考慮建立一般規則,本文以比較法及法律經濟分析為基礎,主張並具體提出增訂有關物權堆疊通則規定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