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臺灣案件的司法審判程序可分為: (一)一般案件的司法審判程序: 1.依案件罪名輕重,由(一)臺灣各廳縣,(二)臺灣各府,(三)臺灣道,(四)福建按察司,(五)閩浙總督、福建巡撫(或臺灣巡撫)逐級審判。 2.死罪案件,督撫專本具題,由三法司及內閣處理後,俟皇帝裁決。 (二)特別案件的司法審判程序: 1.依特別案件情節,由欽差大臣、閩浙總督、福建巡撫(或臺灣巡撫)福建水師提督、福建陸路提督、臺灣鎮、臺灣道等官員單獨或會同審判。 2.少數情節重大特別案件,主審官員得於審判完結後將人犯「先行正法」或「就地正法」,處決後再奏聞皇帝。多案件係先專摺具奏,奏聞皇帝,由刑部(或三法司)處理後,俟皇帝裁決,再加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