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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清代臺灣案件的司法審判程序
書刊名:政大法學評論
作者:那思陸
作者(外文):Na, Szu-lu
出版日期:1998
卷期:60
頁次:頁29-83
主題關鍵詞:臺灣鎮臺灣道臺灣巡撫福建巡撫閩浙總督內閣軍機處三法司專本具題專摺具奏三法司會審覆審駁審勾決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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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臺灣案件的司法審判程序可分為: (一)一般案件的司法審判程序: 1.依案件罪名輕重,由(一)臺灣各廳縣,(二)臺灣各府,(三)臺灣道,(四)福建按察司,(五)閩浙總督、福建巡撫(或臺灣巡撫)逐級審判。 2.死罪案件,督撫專本具題,由三法司及內閣處理後,俟皇帝裁決。 (二)特別案件的司法審判程序: 1.依特別案件情節,由欽差大臣、閩浙總督、福建巡撫(或臺灣巡撫)福建水師提督、福建陸路提督、臺灣鎮、臺灣道等官員單獨或會同審判。 2.少數情節重大特別案件,主審官員得於審判完結後將人犯「先行正法」或「就地正法」,處決後再奏聞皇帝。多案件係先專摺具奏,奏聞皇帝,由刑部(或三法司)處理後,俟皇帝裁決,再加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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