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劃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與網絡時代言論型犯罪的界限,是當下司法實務面臨的重要問題。在言論型犯罪的構造中,應將客觀真實和合理確信規則下的"主觀真實"作為違法阻卻事由;基於網絡媒介的科技特點與社會屬性,網絡服務提供者只具備中立義務,對之不應簡單地以共犯理論或不作為犯罪理論入罪。言論型犯罪的訴訟,原則上須根據實際或推定的被害人意願來啟動刑事訴訟程式,當言論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且被害人無法表達其是否告訴意思時,可直接適用公訴程式;"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等入罪基準須是現實物理的秩序混亂,且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任何正當目的的故意。對輕微言論犯罪不應輕易適用有期徒刑的刑罰,資訊網絡工具具有很大的生活用途,一般不應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