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國家機關為履行幫助職責而制定的差別化支持政策與民族自治地方的客觀需求時有背離,為解決當下存在的這一現實問題,應妥善處理自治機關的自治權與上級國家機關的幫助職責的關系,並對上級國家機關履行幫助職責的決策程序予以修改完善。在具體的程序設計上,應明確規定:由自治機關行使是否需要實施差別化支持政策的請求權和差別化支持政策的執行權,由上級國家機關行使是否實施差別化支持政策的決策權。為使自治機關能夠全面把握自治地方內部發展的差異性,應改革和完善自治機關的公共決策機制,使其在作出請求上級國家機關履行幫助職責和執行幫助政策的公共決策時,真正反映自治地方內部不同區域或群體的發展特點和客觀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