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研究犯罪問題均以犯罪加害者為研究重點,認為犯罪者必然有其生理、心理、生活環境或生活特性上之缺失,導致其產生犯遙行為。而對犯罪被害者之研究與關注,大抵從刑法學觀點探討被害者在刑法上所應分擔責任為限。 自從門德爾遜(B.Mendelsohn)於1948年發表有關「犯罪及其被害者」一文以來,犯罪被害之研究始漸受世界各國重視;及至1960年代,才由一些自力救濟之倡導者、社會科學研究者、具革新理念之新聞記者、刑事司法人員及立法者才逐漸關心及同情犯罪被害者;他們認為被害者之所以被遺忘,係由於歷史及結構性之輕忽結果,如貧窮者只能進入較差學校、就業機會不公、被歧視及家庭關係解組等。至此,有關被害者學課題之探討乃漸為研究犯罪者所重視,並有其國際組織、會議、刊物及全美150餘所大專院校開設被害者學課程。並於西元1973年以後,每隔三年召開一次國際被害者學會議,擴展被害者學之研究內涵,並創建被害者學相關理論及對被害者加以調查,使被害者學成為犯罪學研究的一股新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