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訓練實務運作重「犯罪論」、輕「刑罰論」之實情由來已久,「刑罰裁量」似乎較被忽視。在著作權法中,刑罰能否實現保護著作權人權益之目的,達成調合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任務,刑罰裁量可謂扮演著決定性的角色,亦應是刑事法體系中最重要的部份。我國實務在「自由裁量」的概念體系之下,法官的量刑過程,不必公開出來,以致外人無法從事客觀地檢視;是以法官所裁量的刑罰之種類及刑度的運用,是否符合刑罰目的之要求,往往無從加以審查,且完全委由法官自由裁量的結果,常會被認為法官量刑是在黑箱作業,導致各法院之各法官間對同類犯罪量刑的極端不一致,其判決自然不會被社會大眾所信賴。 本文研究目的在於初步介紹美國聯邦量刑法則,進而舉一違反著作權法為例,說明法官應如何運用該法則具體量刑,並以台北縣市三個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和板橋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和高雄地方法院之違反著作權法實務裁判見解為中心,觀察我國法官之量刑種類和範圍,以探討我國著作權法是否有建構量刑準據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