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 過失犯的義務違反與行為的期待可能,從規範違反論的立場來看,其實都在說 明一件事情即是,行為本身因欠缺規範上所期待的義務,而成為行為本身可歸咎的 基礎,於犯罪成立的判斷上是屬於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問題。 期待可能性的理論是從規範責任理論衍生創發的概念,用於超法規的阻卻責任 事由,規範責任理論對於責任的本質認為行為人的可非難性在於其意思決定時的心 理狀態所為之行為規範上的非難評價,責任的判斷基準不在於故意過失本身,而在 於行為人當時所處之外在因素所形成的心理狀態是否成為非難之評價。 乍看之下,兩者似乎同樣都是在說明規範行為之期待可能(客觀規範價值體系 上的期待),事實上在犯罪階層體系上是完全不同的判斷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