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權憲法以「權能區分」為基本原理,以國民大會為政權機關,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項政權,作為管理政府的方法。「五權分立」則是五權憲法之中央制度的原理,將治權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權,使其相互濟助,以造成萬能政府。對於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辦法,五權憲法則是採用「均權制度」,故權之分配,不以中央或地方為對象,而是以權之性質為對象,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者,歸之於地方,既不偏於中央集權,也不偏於地方分權。中山先生認為地方自治是憲政的基礎,要實施憲政,必須先完成地方自治,故五權憲法乃以「地方自治」為其地方制度的原理。因此,本文乃從權能區分、五權分立、均權制度、地方自治等四項觀點,提出比較探討,冀能對五權憲法與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的不同之處,稍作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