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想的民主理論裹,立法乃是結合專業與民意的產物,強調在事實理性的基礎上作集體決定。但是在現實的世界裹,立法的發動、進度、及內容,卻未必單純是事理與民意的結果,而是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的靜態結構與動態發展的綜合表現。此種理論與現實的矛盾,在環境保護此一新興的立法領域更是表現得淋漓盡致。從立法的實態面觀察,臺灣整個環境立法的趨勢與模式,與政治、經濟與社會結構有密切的關聯。正是因為此一關聯,在政治、經濟與社會轉型期間,不論是環境立法或環境法律的執行,都面臨許多問題。在這些問題之中,有一部分將會隨著轉型期的度過而自然消失,單純在環境立法技術上的努力仍然無濟於事。在立法內容上,應謀求命令控制與經濟誘因體系的最佳調和、加強環境參與機制的設計、妥善因應跨媒體問題進而研究統一立法的可行性、以及在面臨全球環境議體突現之後,如何在整套環境法律體系中,作好國際環保趨勢與我國特殊考慮之間的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