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許多供民眾休閒、消費之營業場所相繼發生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後,竟發現上述 業者多半是無照營業,依現行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規定,未經登記即行營業者,可處以行政 罰緩,甚至處以刑罰,在法令規定十分明確之情況下,何以無照營業的情形仍如此嚴重? 是 法律罰則過輕、主管機關執行不力或係有其他因素,實有待進一步的探討。故本文試針對影 響治安行業違法經營之情形加以分析,並就違反營業登記行為之性質加以探討,期能提供導 正現行無照營業氾濫之方法。在傳統型罰萬能的思惟下,會認為對付不遵守行政管制法令者 之最有效的方法,莫過於對其加以刑罰之制裁。就本文之研究發現,在司法實務上並不認為 違反營業登記行為之惡性重大,動輒施以刑罰制裁,勢必加重刑事司法上的無謂負擔,顯然 違背刑事政策上的必要性原則與手段相當原則,若能改處以更有效之行政制裁手段,並就營 業登記制度加以適當的修正,相信可使民眾樂於登記,更易達成經濟管制行政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