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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主要國家大學自主性之比較研究--中、法、英、美、西德、日本之分析
作者:高強華
作者(外文):GAO, GIANG-HUA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系所名稱:教育研究所
指導教授:郭為藩
簡茂發
學位類別:博士
出版日期:1991
主題關鍵詞:大學自主性法國英國西德比較研究教育BRITISHAMERICANWEST-GE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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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探討大學自主性的意義與內涵,並比較分析法、英、美、西德、日本與我
國大學自主性之異同,進而解釋其差異,歸納各國大學自主之特色,作為修改我國大
學法制,調整大學行政結構與提昇我國大學自主之參考。茲綜要列述研究結論如下:
一、大學自主性可以從個人的與制度的角度探討。從個人的角度而言,大學成員個人
的心智自由,研究的自由,教學的自由,學習的自由,以及獨立的思考與判斷,均為
大學自主的構成要素。從制度的角度而言,大學與政府間的法理定位,大學對於學生
之選擇、學位之授予、課程與教學之規畫設計,財務或經費之籌募或支配運用,以及
教師之聘任標準或程序,校長之遴選與行政領導功能之發揮等事項,如何自主運作,
如何提供制度化的保障或規定,均是大學自主的重要內涵。
二、大學的自主並非絕對的自由,自主不是真空情境的產物,大學的自主不是由政府
或大學外在的其他權威所賦與的(ascribed),而是大學成員積極進取,表現作為而獲
得的(achieved)。因此對任何國家大學自主性的實際情形之瞭解,首先均應對歷史背
景、政治體制和社會文化條件有所探討,各種因素的詳加檢討和分析,有助於真實現
象之理解,從而建立正確的、同情的瞭解。
三、大學自主性與學術自由、教授治校、學生參與、大學民主化等概念相關。各國由
於歷史傳統與文化背景,社會經濟條件的差異,以及大學教育發展歷程上的不同,對
於學術自由的定義與範圍,對於教授治校或教授參與的程度、態度,對於學生自治和
參與的觀點、內容,對於大學民主化的界定或贊同程度均不一致。各國的大學自主因
此亦有各自不同的特色與風貌。
四、法國的大學歷史悠久,淵遠流長,有其光榮的傳統。一九八四年法國新頒的大學
法明文規定大學的法人身份,具有行政、教學與財政自主權。其大學校長係由選舉產
生,大學內部各種會議,均明定委員人數及組成比例、任期等。大學及各所、院系均
有財政自主權,有關部會分配學校的經費直接撥交院所支配運用,財政監督採事後監
察之方式。大學教師均為國家公務員,依法受到各種合理之保障,學群為基本的教學
與研究單位,學生代表有權參與各種會議。大學校長以其命令,校務會議以其決議,
學術會議及大學生團體以其意見,建議與願望,共同參與大學之行政管理。
五、英國的歷史有其根深蒂固的社會階級色彩,和新舊交融,漸進變革的特徵,傳統
的大學地位崇高,行政上的獨立自主是英國大學教育上一項非常重要的優良傳統。其
大學行政結構及其運作之理性、公平、協同合作與清晰自由,為世界其他各國所不及
。大學經費補助委員會之角色與功能,及其對大學財政自主之良好影響,尤其為世界
各國政府與大學間之財政關係,樹立理想的典範。英國大學的教授名符其實,舉足輕
重,教授治校無論在精神上和實質上均具有積極的價值。近年來雖然倍受工商實利社
會的衝擊,政府的干涉漸增,但是大學本身或內部的反省亦強,亦是大學自主的表徵
之一。
六、美國的大學類型紛雜,規模差距甚大,內容繁複多樣。許多私立大學的聲譽卓著
,公私立大學自由競爭與發展。各大學在招生標準,課程內容與教學方法、經費運用
等方面,均能自主自由,表現創意。美國的大學校、院長,例由遴選委員會初選,董
事會任命。大學行政由董事會、行政系統的校長、教務、訓導、總務等行政部門首長
,和學術行政系統的院、系、所務會議,以及教授共同管理大學內部事務。新聘教師
有其徵聘與試任程序,其他例如長聘制度、集體談判或協商、教授團參與等制度化之
設計,均是大學行政自主之重要指標。聯邦、州政府對大學的經費補助亦能尊重大學
之財政自主權。各校在課程設計、學分規定、師資素質、設備環境及研究圖書等方面
均能自由發展,各具特色,成為世界各國的楷模。
七、西德的大學亦有其獨特的傳統,尤其以學術研究的特性和講座教授制度著稱。一
九八五年新修訂的大學法明定大學為公法團體,亦為國家設施。大學在法定限度內享
有自治權,得自頒基本規章,惟應得到邦的許可。大學各種預算及財產之管理屬於國
家行政之範疇,其他諸如教師之聘任、考試之舉行、學位之頒授、課程與教學之改進
革新、學習的型態,以及對學生學習自由之維護等,均為大學自主之範圍。
八、日本的大學教育一向以培養政府、工商企業和社會的精英領導人才為目的。文部
省認可公私立大學之設立,直接控制國立大學之預算、補助私立大學一部份的經常費
,並對大學課程、教師數量及資格、建築面積和土地等設定基準。聲譽卓著的大學和
私立大學在許多事務上享有較多的自主,惟整體而言,文部省掌握大學教育發展規畫
之實權。大學校長由文部大臣任用,大學自治的主體是各學部的教授會。日本的國立
大學教師均為國家公務員,公立大學教師則為地方公務員,教育公務員特別法對大學
人事自治有具體之規定。
九、我國新制大學教育,歷經不同的模仿學習階度。目前國立大學由教育部核准設立
,國立大學校長由教育部聘任。大學內部各種組織的編制、人員、職掌、任用程序等
,大學法及大學規程均有規定。新聘教師由系所主任會商院長,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議後,報請校長聘任。教師聘期初聘一年,第一次續聘一年,以後續聘一次兩年。
此外學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學分制度、畢業條件等,大學法均有規定,課程行政
亦受到教育部的嚴密控制,經費方面會計制度較乏彈性,防弊心態甚於績效的發揮,
私立大學則比照公立大學由教育部監管。公私立大學在人事與行政、課程與教學,財
務和經費方面的自主空間非常有限。近年來由於解嚴和教育自由化思潮之衝激,大學
自主的需求日增,教授治校或參與的範圍漸有擴展,需要制定更為民主開明的大學法
,作為大學行政管理之規範。
十、比較各國大學自主的歷史發展,雖然各國高等教育機構的集權和政治化傾向不盡
相同,但是中央權責部門的協調日多,監督愈嚴,卻是大勢所趨。即如英國、美國等
大學自主程度最高的國家亦然。而在高度中央集權的法國則力求決策歷程之分權和民
主、合理。此外,傳統以教授為中心,或由講座教授獨攬大權的形態,日益不能適應
現代民主化、大眾化的高等學府,法國、西德、日本、美國均發展出比例代表制,使
大學成員能有適當的參與大學決策或行政管理之機會。
十一、現代大學的自主程度與範圍,與各國政府的性質關係密切。自由民主式的政體
和威權專制式的政體有別,大學自主的程度與範圍自然有所不同。經濟繁盛的富裕時
代,和經濟蕭條工商萎縮的年代,政府對於大學財政的重點或績效要求並不一致,大
學的財政需求或自主程度難免受到影響。思潮的變遷、社會的轉型,乃至科技的發展
等,均使大學的課程與教學自主面臨考驗,需加調整。總之,大學自主是時空情境交
互影響的產物。
十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令規章和制度化的設計,可以提供機會,亦可能造成限制
。制度使人人有規則可以遵循,規則卻亦可能限制了個人的參與。此猶如電腦的程式
使必要的運作或溝通暢行無礙,卻限制了其他的運作與溝通一般。大學法規種種制度
化的設計,以及彈性創新,與時俱進的規畫固然重要,大學成員如何積極有為,自主
自由地實現大學教育的理想或目標,才是大學自主問題真正的關鍵。在欠缺法制規章
的社會,允宜規畫設計完備的法令規程,各種法制規程完備,則宜強調個人的自主負
責與積極參與,勇於表現,競求卓越,方能達到真正自主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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