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特別著眼於全民健康保險之行政任務乃透過「中介單位」(「投保單位」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來履行之特性,試圖藉由其法律定位、法律關係之定性,對全民健保行政之權益關係提出說明與解析。文中分就以下兩分面進行分析: 健保基礎關係之行政業務:健保局 → 投保單位 → 被保險人 醫療服務提供之行政業務:健保局 → 醫事服務機構 → 保險對象 在全民健保基礎關係的定位上,筆者在對近來學界所提出的見解做出回應與論辯之後,仍維持原來「公法上債之關係」的認定,並採取將投保單位界定為健保局之行政助手的定位方式,來解析此一路徑之行政法律關係。另一方面,在透過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所履行之行政業務上,筆者同意將健保合約認定為行政處分之間手段選擇之容許性及競合之效果;最後則是對於醫療服務提供做為行政任務之履行,藉由「公私並行之法律關係」的立說提出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