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試驗免責問題為專利權效力例外之重要規定之一,最近智慧財產局所提之修正草案亦對之有若干的修正,爰擬對之加以探討之。專利權試驗免責問題之關鍵在免責範圍之認定。關於專利權之試驗免責,於智慧財產局20090805新公佈之專利法修正草案分別規定於第59條第2款及第60條。前者為一般專利之試驗免責;後者為藥物專利之試驗免責。對於試驗免責之範圍的認定,近年來若干國家的發展趨勢是:對一般專利之試驗免責採取較嚴格之標準,而對藥物專利之試驗免責採較寬鬆之標準。然而究竟要採多寬,或多窄的範圍,與專利權人之權益及後續之研發有密切關聯,而後者又往往取決於各國之科技水準及專利保護政策,因此宜就其涉及之私益及公益加以權衡後決定之,始為恰當,同時因各國技術水準及發展政策之不同而有不同的基準。本文擬本此對修正草案之條文加以檢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