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規定在我國已行之有年,惟多年以來針對專利法懲罰性賠償金的規定大多著重在法理的探討,且其於民國100年突遭短暫刪除,引起各界關注。是以本文嘗試跳脫傳統研究學術理論為主的框架,以統計量化輔以個案質性探討的實證途徑,歸納我國智慧財產法院近五年來在專利侵權案件上適用懲罰性賠償金規範的判決結果,嘗試找出法院在決定是否課與懲罰性賠償金 時,判斷被告「故意」侵權與否的衡量標準,以及實務上課與懲罰性賠償金的實際狀況。而研究發現,當「被告接受原告通知前已知悉系爭專利」、以及「接受通知後被告仍繼續侵權的行為」時,將會對法院判斷被告有無故意的結果產生顯著的影響。此外,法院對於懲罰性賠償金的課與仍然相當保守。因此,懲罰性損害賠償此一英美法之制度,是否真與我國民法體系有所扞格,造成專利權人可輕易獲取遠超過其損害之賠償金額,而有過度保護專利權人的現象,即有再予探求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