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詳目顯示

回上一頁
題名:刑事舉證責任理論--由英美法理論出發
書刊名: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作者:王兆鵬 引用關係
作者(外文):Wang, Jaw-perng
出版日期:1999
卷期:28:4
頁次:頁167-191
主題關鍵詞:舉證責任英美法自由任意性證據排除法則證據明確證據優勢無罪推定阻卻違法阻卻責任正當程序
原始連結:連回原系統網址new window
相關次數:
  • 被引用次數被引用次數:期刊(6) 博士論文(5) 專書(2) 專書論文(0)
  • 排除自我引用排除自我引用:6
  • 共同引用共同引用:0
  • 點閱點閱:43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舉證責任的規定,僅第一百 六十一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有舉證責任。」惟一般見解認為檢察官此責任, 僅為形式的舉證責任。英美法將舉證責任細分為提出證據的責任及說服的責任。說服責任又 有程度上的差別, 自難易而分有「無庸置疑」(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證據 明確」(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 「證據優勢」(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等三種不同程度。 我國為職權主義的刑事訴訟制度,法官必需調查對當事人一切有利、不利的證據,無所謂提 出證據責任的概念。惟最高法院判例言:若「所獲得之證據資料,仍不足為該被告有罪之論 證時,即應為無罪之喻知。」足見我國仍有類似說服責任的概念。惟此說服責任的理論基礎 為何?在構成要件部分,其說服責任固應由檢察官負擔,但阻卻違法、阻卻責任應由檢察官 或被告負擔?亦即:若所獲得之證據資料,仍不足認為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或「不存在」 的認定,法院應為不利被告或不利檢察官之判決? 又程序法的舉證責任亦為本文重點。被告主張自白為非任意性時,應由被告或檢察官就此負 舉證責任?若被告主張證據係違反法定程序取得,應由被告證明證據之不合法,亦或由檢察 官證明證據之合法性? 針對以上問題,本文以刑事舉證之基礎理論,逐一論述推演。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top
:::
QR Code
QR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