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中國初期的鄱陽縣,一般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幾乎銷聲匿跡。在大量的案卷中,主要以各類土匪、特務、反革命、惡霸和不法地主案為多。在新舊法制交替和沒有明確法律規範的審判中,各級部門對審判對象的選擇和各類案犯刑期的判定,有著很大的隨意性。這反映了新中國成立初期司法實踐中"無序"的一面,但在審判程序上或最終的判決結果中,卻又反映了中國共產黨自身邏輯內的"秩序"。這種"秩序"有三個原則:一是注重群眾的參與和對案犯的處理意見;二是重視審判程序在形式上的完整;三是判決的結果偏重於中共新生政權與案犯之間的歷史和現行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