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自中國大陸移居臺灣後,已在什麼樣的範圍內接受近代西方法而捨棄原有的傳 統中國法呢﹖做為第一批華人移民的福佬、客家兩族群,從一八九五年起,即因日本的統治 而開始接觸近代西方法,經日治五十年後,其已對近代法有相當的瞭解。屬於第二批華人移 民的「外省」族群,先自二十世紀初於中國大陸展開近代西方式法典的編制,而從一九四五 年之後,將其成品-中華民國法典-攜入臺灣,與第一批華人移民,共同在臺灣的政經社條 件下,推動這套以西方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為內在理念的國家實定法。以憲法為例,日治下 的福佬及客家族群,受困於殖民統治及戰前日本的專制體制,對立憲主義僅有初步的認識與 實踐。而經歷近代中國內戰烽火的外省族群,在訓政時期的黨治體制底下,又何嘗能享有立 憲政治呢﹖不過,於共同走過兩蔣的威權統治後,今天臺灣的華人已相當能落實立憲主義憲 法。至於民商法方面,福佬及客家族群於日治時期已頗為熟悉歐陸式民商法制度,外省族群 中亦有許多人於遷臺之前即具有運作西式民商法的經驗,故伴隨著戰後臺灣經濟的蓬勃發展 ,及現代工商業社會的形成,臺灣華人已大多能接受這套繼受自西方的民商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