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上海純泰錢莊破產案中圍繞著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問題,乾元、福康、怡大三家錢莊與存戶兩方債權人進行了激烈的爭奪,并演變為《破產律》的存廢之爭。最終,商事習慣得到審判廳的認可,三家錢莊獲得破產財產的優先清償權。從該案可見,訴訟當事人對民初法制變革成果更多是選擇性接受,是因情勢或需求援引,進而成為尋求自身利益的制度資源。同時,該案揭示出商人團體介入司法審判及商事習慣作為法源的另一種面相,即商人群體利益得到保障之際,或許會損害其他群體的利益。更深層次看,該案透視出民初商事審判的困境,即在民初社會經濟條件下,司法審判在追求程序化、技術化過程中,如何平衡實際審判中低效率、高成本問題。